目 录
第一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草案的具体说明
第三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的行审查,决定的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7、其他依法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统领检察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三、部门基本情况
我院在编在岗人员52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退休人员22人。实有车辆10辆,其中定编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区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924.55万元,比上年增加828.27万元,增长39.5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34.25万元;上年结转290.3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区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924.55万元,比上年增加828.27万元,增长39.51%。
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644.5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81.9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861.1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4万元;项目支出280.00万元,包括行其他项目支出280.0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行政运行2500.2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424.30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781.9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6.74%;商品和服务支出1861.1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3.6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05%。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区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924.55万元,较上年增加828.27万元,增长39.51%。具体支出情况是:行政运行(检察)2500.2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85.49%;其他检察支出424.3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4.51%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为1861.19万元,较上年增加781.56万元,增长72.39%。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457万元。其中,货物预算257万元,工程预算20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0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3个(部门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需要进行绩效评审的项目),涉及资金741.42万元;纳入财政绩效目标批复的项目2个,涉及资金341.42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20.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5万元,比上年减少1.5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万元,比上年减少22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
第三部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若有空表或表中数据为0,则说明没有相关预算安排。)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2018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7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1、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3、工资奖金津补贴: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说明。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以及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和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5、住房公积金: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7、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类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8、办公经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
9、会议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包括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0、培训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培训费。包括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1、专用材料购置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不纳入固定资产棱算范围的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科费。
12、委托业务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的说明见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说明。
13、公务接待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