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近日,在青山湖区检察院宣告室里,依法对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不批准逮捕公开宣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及其亲属、案件承办民警等受邀现场旁听。
2018年5月1日,陈某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导致所驾车辆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熊某某,造成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这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并通知了交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保证案件审查的准确性,该院启动了不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经不捕听证后,该院决定对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不批准逮捕公开宣告。
宣告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阐述了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尔后,该院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说明犯罪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不逮捕决定目的在于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非纵容。陈某某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表示将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不再犯。最终,该院现场公开宣布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