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庭审中,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勇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青山湖区检察院首例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的案件,也是该区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租用的一厂房内,对收购来且未经检疫的死猪进行屠宰后予以出售,并给予他人食用。2018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查获并扣押加工冷藏猪肉2221千克。经检测,被扣押猪肉中挥发性盐基氮33.5mg/100g,不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标准的规定。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扣押猪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981元。
庭审中,王勇检察长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原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出示了相关证据,有力地指控了被告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作阐述,并就陶某某承担赔偿金、赔礼道歉、从业禁止等方面的诉请发表了意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本案的起诉,其意义不仅在于要追究被告人陶某某的法律责任,而且旨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陶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