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首例由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污染环境案经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明知在其经营的某电脑制版加工厂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下,仍进行电脑制板镀铬加工。2016年8月,青山湖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将未经环保处理的重金属废水向幸福渠分支排放,径流至幸福渠,分支沿线及幸福渠沿线有村庄、住宅小区、学校等。经检测,该厂所排放的废水中含六价铬12.65mg/L、总铬194 mg/L,分别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限值的62.25倍和193倍。
青山湖区环保局在收到区检察院发出的《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